電動車因便捷、經濟、環保的屬性,已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出行工具,大街小巷隨處可見,而電動車駕駛人因交通事故受害或致人損害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如果未成年人騎電動車撞到他人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
近日,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王婷婷受理一起被告為未成年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剛滿12周歲的小陽(化名)父母離異,其母親取得小陽的撫養權后并未與小陽共同生活,其父親又臥病在床,關于小陽撫養權問題其父母一直未協商變更,小陽常年跟隨奶奶和姑姑共同生活。2022年8月,小陽駕駛其姑姑的電動車,與同小區內高某(化名)駕駛的寶馬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寶馬牌小型轎車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小陽承擔主要責任,高某承擔次要責任。因維修寶馬牌小型轎車高某花費車輛修理費2萬余元。
已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承擔無過錯替代責任。經查,小陽本人無財產,故小陽造成高某的車輛損失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小陽的姑姑作為電動三輪車的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沒有及時拔掉電動車鑰匙,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該案涉及未成年人,考慮到案件社會效果,法官前后組織三次調解耐心釋法明理,小陽常年跟隨姑姑生活,二人感情深厚,其姑姑最終同意賠償原告高某一萬六千余元,至此案結事了。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年齡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行車時缺乏對事物、行為的正確判斷力,發生緊急情況時容易緊張、對抗,安全問題無法保障。作為父母以及同住成年家屬,應及時關心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狀況,給予其更多關懷和教育,時常告誡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出現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促使其養成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引導其樹立正確人生觀和價值觀。(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