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質押套路深 疏于審核損失重
近年來,隨著汽車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通過租賃汽車質押套現的詐騙行為層出不窮,這其中也體現了汽車租賃公司的防范意識不強,貸款人未全面履行審核義務等問題。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為歸還個人債務,通過簽訂租賃合同租賃車輛后偽造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并利用將租賃車輛質押獲取借款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7萬余元,經鑒定,騙取13輛車價值共計200萬余元。所得款項張某某均用于歸還債務、支付租金和個人開銷,給多家公司及個人造成巨大損失。
該案經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達拉特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檢察機關在此提醒:汽車租賃行業應當健全相應審核制度,嚴格審查租賃人身份信息、信用、品行及實際用車目的。對一人租賃多輛車、多次租賃車輛、久租不還等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租賃人采取拒絕出租、及時收回等措施。并在行業內形成信息共享機制,最大程度的降低受騙風險。在向他人提供借款時,一定要仔細審核對方的身份信息和質押物的權屬情況,對借款人提供的難辨真偽的相關證件,可以到相應的發證機關查詢核實,對于來歷不明、手續不全的車輛,拒絕提供借款。
法條鏈接
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逸的;
(四)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